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522民初1217号
原告:张钧钧,男,1971年1月3出生日,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
原告:张勇,男,1971年11月30出生日,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
被告:潘正海,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钧钧、张勇与被告潘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耀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许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