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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民初1217号

张钧钧、张勇等与潘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钧钧;张勇;潘正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522民初1217号

原告:张钧钧,男,1971年1月3出生日,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

原告:张勇,男,1971年11月30出生日,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

被告:潘正海,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钧钧、张勇与被告潘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耀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许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