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04民初163号
原告:邓玉林,女,195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沙洋县马良镇。系受害人王继高妻子。
原告:王祖勇,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竹皮河。系受害人王继高之子。
原告:王亚丽,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系受害人王继高之女。 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峰翔,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掇刀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
法定代表人:龙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国,湖北兴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辉,荆门市掇刀区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告:荆门市掇刀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文姬,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凤,荆门市掇刀区城市管理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掇刀区市政园林管理处,住,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交通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荆门市掇刀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副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玉林、王祖勇、王亚丽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公路管理局、荆门市掇刀区城市管理局、荆门市掇刀区市政园林管理处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邓玉林、王祖勇、王亚丽以起诉的被诉主体名称错误为由,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玉林、王祖勇、王亚丽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玉林、王祖勇、王亚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邓玉林、王祖勇、王亚丽负担。
审判员 解 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杜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