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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22行初40号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与通榆县林业局公益诉讼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通榆县林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吉0822行初40号 公益诉讼人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兴华街。 法定代表人冉志远,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王雨,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毕艳丽,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民行部副部长。 被告通榆县林业局,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王建,通榆县林业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志辉,通榆县林业局执法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一霖,通榆县开通镇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公益诉讼人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院)因认为被告通榆县林业局(以下简称林业局)不履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人通榆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代理人王雨、毕艳丽,被告通榆县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葛志辉、刘一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益诉讼人检察院诉称,本院在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现2016年至2017年,向海乡龙井村村民康顺非法开垦自家承包的位于龙井村双龙河屯西的林地45.15亩,用于种植农作物。2018年9月25日,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82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康顺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自林地被破坏至今,通榆县林业局没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该林地至今仍处于被破坏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向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林业局虽然作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被破坏的林地至今未得到恢复,生态环境仍处于被破坏的状态。现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决林业局履行监管职责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恢复林地原状。 公益诉讼人提供的证据有: 证人证言和检察机关起诉书,证明康顺毁坏林地的事实及康顺非法毁坏林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通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证明康顺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检察建议书、送达回证,证明检察机关履行了诉前程序; 林业局的回复,证明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只是下达了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占用的林地仍处于被破坏状态。 被告林业局辩称,康顺已于2018年10月15日对毁坏的林地予以还林,林业局已经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 被告提供证据有: 1.通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康顺因毁坏林地被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处罚; 2.检察建议书,证明林业局向康顺送达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履行了检察建议的内容; 3.林业局向检察院的回复、向海乡限期造林通知书,证明林业局一直履行监管职责; 4.向海乡林业站作出的康顺还林情况说明、航迹图、还林照片,证明康顺还林的事实和林业局履行了监管职责。

经审理查明,检察院在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现2016年至2017年,向海乡龙井村村民康顺非法开垦自家承包的位于龙井村双龙河屯西的林地45.15亩,用于种植农作物,涉嫌犯罪,2018年6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25日,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82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康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6月27日检察院向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破坏的林地,2018年8月7日林业局对康顺下达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2018年8月9日林业局向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报告,2018年11月7日检察院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令林业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据此,被告林业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负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违法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2016年至2017年,康顺毁坏林地进行耕种,林业局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未能及时有效制止侵占林地违法行为的发生,致使林地被侵占、改变多年,林业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虽然对康顺送达了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经过现场勘查,在林业局监管下康顺现在已经还林,如果成活率达标就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否则林业局应当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林地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的规定,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通榆县林业局对康顺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文建

审判员  包玉龙

审判员  王海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范赫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