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民初3061号原告徐文俊,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徐觉明(特别授权代理),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系原告徐文俊之父,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市鸿桥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世博园******商铺。法定代表人李红霞,该公司经理。被告郭会义,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余江凤,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徐文俊诉被告武汉市鸿桥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郭会义、余江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文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文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文俊负担。
审判员 黎 赪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任保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