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黔0103行赔初5号原告唐廷贵。委托代理人王星举,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峰,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阳市白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局长。委托代理人匡博洲,该局监察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金宇虹,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廷贵诉被告贵阳市白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廷贵以未先行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唐廷贵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廷贵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孙贵宝
人民陪审员 田素珍
人民陪审员 罗华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陶 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