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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83执785-3号

钱开新与冯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开新;冯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83执785-3号

申请执行人:钱开新,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冯建明(又名冯佰祥),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开新与被执行人冯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钱开新与被执行人冯建明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钱开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钱开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孟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3执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波

审判员  毛方周

审判员  贾红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尚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