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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1执171号

滨州市北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守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1-26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滨州市北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守建;赵东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镇南关村。法定代表人俎廷杰,经理。被执行人马守建,男,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惠民县。被执行人赵东风,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邹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守建、赵东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初步按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1民初1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新

审判员  高惠勇

审判员  丛士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