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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民再40号

贾灿章、王业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灿章;王业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再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贾灿章,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王业峰,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枣庄峄城守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贾灿章因与被上诉人王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4民再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再审一审判决对于贾灿章与王业峰之间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发回重审。重审中,应注意本案中贾灿章提起诉讼的债权凭证为“收条”,应根据收条的内容和性质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当事人之间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4民再5号民事判决和(2017)鲁0404民初5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段修排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刘广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