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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235号

汪庆火、朱怡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庆火;朱怡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235号

原告:汪庆火,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朱怡伟,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汪庆火与被告朱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2019年3月4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庆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汪庆火负担。

审 判 员  朱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向婧 代

书记员  章晨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