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235号
原告:汪庆火,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朱怡伟,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汪庆火与被告朱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2019年3月4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庆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汪庆火负担。
审 判 员 朱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向婧 代
书记员 章晨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