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7民初416号
原告:王安贵,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王安群,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郝桂花,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贵与被告王安群、郝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贵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安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贵撤回对被告王安群、郝桂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安贵负担。
审判员 曹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谢红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