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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07民初416号

王安贵与王安群、郝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安贵;王安群;郝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7民初416号

原告:王安贵,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王安群,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郝桂花,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贵与被告王安群、郝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贵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安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贵撤回对被告王安群、郝桂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安贵负担。

审判员 曹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谢红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