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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02民初328号

胡冬枚与李鸿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胡冬枚;李鸿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302民初328号 原告胡冬枚,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李鸿泉,男,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胡冬枚与被告李鸿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陈容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付郁出庭担任记录。原告胡冬枚及被告李鸿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冬枚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349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鸿泉辩称:原、被告之间无劳务关系,益阳桃江松桃11万伏高压线路工程是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项目,请依法追加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非法扣押被告所有的车辆,原告应赔偿被告的损失。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李鸿泉雇佣原告胡冬枚、彭伯华等人在其承包的益阳桃江松桃11万伏高压线路工程工地上从事地面基础工作,原、被告口头约定了工资数额。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后尚余13490元未付,并于2018年10月11日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载明:“胡冬梅还剩13490元龙胜洋11250元彭佰华22020元总计46760元在十月底付清李鸿泉10月11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资料、欠条、证人证言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胡冬枚在被告李鸿泉承包的工地上做事,被告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就余欠工资进行了结算,被告也出具了欠条,被告李鸿泉欠原告胡冬枚工资1349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胡冬枚要求被告李鸿泉偿还拖欠的工资1349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李鸿泉申请追加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胡冬枚在庭审过程中也明确表示不追加,故,对被告李鸿泉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李鸿泉要求原告胡冬枚赔偿财产损失,其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被告李鸿泉应另案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李鸿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胡冬枚支付拖欠的工资134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元,由被告李鸿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付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