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3民初49号
原告:叶柯,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李龙,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叶柯诉被告李龙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叶柯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柯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叶柯负担。
审判员 李秀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周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