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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3民初49号

叶柯与李龙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柯;李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3民初49号

原告:叶柯,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李龙,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叶柯诉被告李龙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叶柯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柯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叶柯负担。

审判员  李秀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周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