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财保141号申请人重庆中科汽车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9271180P。法定代表人赵代勇。被申请人沈阳兴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会信用代码9121010505078638XB。法定代表人宋美。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中科汽车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兴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科汽车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9)渝0103执保75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重庆中科汽车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中科汽车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中科汽车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志
书 记 员 刘佰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