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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9执162号之一

曹进锋与旬邑县湫坡头镇车门村村委会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曹进锋;旬邑县湫坡头镇车门村村委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29执162号之一 旬邑县某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曹某某与你(单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429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曹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你(单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补偿费12800元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你(单位)已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429执16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