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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740号

常某与朱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常某;朱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740号

原告: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1。系原告常某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2,现年35岁。

原告常某诉被告朱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常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某承担。

审 判 员 马明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春生

书 记 员 于雪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