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740号
原告: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1。系原告常某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2,现年35岁。
原告常某诉被告朱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常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某承担。
审 判 员 马明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春生
书 记 员 于雪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