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3民初287号
原告:平泉市台头山镇凌河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泉市台头山镇凌河源村郑杖子北台。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村主任。
被告:李占国,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翠芳(被告之妻),女,1971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台头山镇凌河源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占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平泉市台头山镇凌河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泉市台头山镇凌河源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显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