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执裁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遥县康宁街**。
法定代表人:贾永真。
被执行人:山西惠农粮油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新南堡村/div>
法定代表人:侯威福。
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遥县汇宇纸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洪善镇洪善村/div>
法定代表人:侯建豪。
被执行人:王怀柱,男,1951年08月03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
被执行人:侯威福,男,1975年07月30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惠农粮油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遥县汇宇纸制品有限公司、王怀柱、侯威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平遥县公证处作出的(2017)平证经字第3580号公证书、(2018)晋中平执字第7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现因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正在进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山西省平遥县公证处作出的(2017)平证经字第3580号公证书、(2018)晋中平执字第74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晋07执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变花
审判员 王新明
审判员 康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任芷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