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2民初1588号
原告: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华东国际建材中心运营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U1WL21(1-1)。
法定代表人:张继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亮,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林晨,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胡成玲,女,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林晨、胡成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为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任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