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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行审7号

浏阳市环境保护局、浏阳市大瑶镇李畋水洗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浏阳市环境保护局;浏阳市大瑶镇李畋水洗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181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浏阳市复兴中路**。法定代表人谭应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赛杰,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员,住浏阳市。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李畋水洗房,住所地浏阳市大瑶镇李畋村料源片庆丰小区**。经营者陈建田,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的浏环罚字[2018]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浏环罚字[2018]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李畋水洗房生产废水未经废水处理设施,通过雨水沟直接排入外环境,经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废水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环境保护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李畋水洗房作出浏环罚字[2018]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决定如下:1、责令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1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李畋水洗房。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李畋水洗房未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起诉,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2月18日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环境保护局向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李畋水洗房送达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李畋水洗房在10日内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环境保护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浏环罚字[2018]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浏环罚字[2018]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贤良

审判员  魏晓玲

审判员  黄卫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