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2民初97号
原告:廖代余,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路天冰,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刘震,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金谷路**。
法定代表人:李方东,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铁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挺军,职务董事长。廖代余与路天冰、刘震、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廖代余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廖代余撤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廖代余负担。
审判员 袁长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