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8民初229号
原告:恩施州金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大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77564227D。
法定代表人:陈道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张厚军,湖北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金林,男,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恩施州金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谷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恩施州金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被告谷金林已向原告恩施州金潭物业有限公司缴纳所欠全部物业管理费。故,原告恩施州金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谷金林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恩施州金潭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恩施州金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恩施州金潭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恩施州金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覃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琳
书记员(兼)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