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19)陕0923执8号之二 许长新、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许长新与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18)陕092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许长新砂石料款119084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697元。因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人许长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陕0923执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771元。后现因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主动将本案执行款119880.00元(含本案执行费796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中,本案执行费1687元申请执行人许长新自愿负担891元。本院于2019年2月3日作出(2019)陕0923执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771元的冻结。本案执行标的款于2019年2月19日已全部发放给申请人许长新。现本院(2018)陕092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许长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92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于2019年2月20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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