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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2民初549号

549王兆祥与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兆祥;王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2民初549号

原告:王兆祥,男,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滨海港经济区。

被告:王建国,男,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滨海港经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祥诉被告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兆祥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兆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兆祥负担。

审判员  李东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天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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