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2民初549号
原告:王兆祥,男,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滨海港经济区。
被告:王建国,男,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滨海港经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祥诉被告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兆祥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兆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兆祥负担。
审判员 李东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天畅
书记员唐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