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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12执异14号

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农技站吕楼门市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村民委员会;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农技站吕楼门市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12执异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兴瑞,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该村临时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农技站吕楼门市部,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负责人唐成金,该门市部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农技站吕楼门市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棉布村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5)铜郑商初字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8)苏0312执430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棉布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14万元。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棉布村村民委员会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1月10日,异议人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棉布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棉布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段晓娟

人民陪审员  姚成梅

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荣晨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