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24民初1877号
原告:陈小娟,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
被告:丁凤荣,女,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娟与被告丁凤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小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娟负担。
审判员 刘志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