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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24民初1877号

陈小娟与丁凤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3-24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小娟;丁凤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24民初1877号

原告:陈小娟,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

被告:丁凤荣,女,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娟与被告丁凤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小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娟负担。

审判员  刘志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