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944号
原告:王全增,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原告:苏衍太,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梁帮柱,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原告王全增、苏衍太与被告梁帮柱车辆租赁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全增、苏衍太于2019年3月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增、苏衍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全增、苏衍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全增、苏衍太负担。
审判员 樊庆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