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余国华,男,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郑国乾,男,住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余国华与郑国乾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516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岗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吴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