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民初561号
原告:刘远见,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忠,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琳,女,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许建辉,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路东侧和成天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46388023T。
负责人:黄芳,总经理。 原告刘远见与被告林琳、许建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远见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远见以与林琳、许建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远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计253元,由刘远见负担。
审判员 孙金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日晶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