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847号
原告:陈欢,女,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单元31层1号。
负责人:李移房,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五区21号楼4层3402内416室。
法定代表人:张峥,职务不详。
原告陈欢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晓云
审判员 夏旭东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罗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