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某1,男,200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法定代理人:金某2,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系金某1父亲。
被执行人:沈业花,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523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沈业花的银行存款18,93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