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1民初3124号原告吴燕,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现住郑州市。被告尚志云,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现住郑州市。
原告吴燕诉被告尚志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吴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冯玉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