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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民初3124号

吴燕与尚志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燕;尚志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1民初3124号原告吴燕,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现住郑州市。被告尚志云,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现住郑州市。

原告吴燕诉被告尚志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吴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冯玉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