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3民终136号

孙斌与李玮、江苏省锦园名都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斌;李玮;江苏省锦园名都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斌,男,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玮,男,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睢宁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嘉原,睢宁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江苏省锦园名都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74440811E,住所地睢宁县城徐宁路南侧(县政法委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孙斌因与被上诉人李玮,原审被告江苏省锦园名都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4民初6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确定于2019年3月4日下午15时公开开庭审理。并向上诉人孙斌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经查询,该邮件已妥投。但上诉人孙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40元,减半收取16520元,由上诉人孙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志名

审判员  孙永军

审判员  曹 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方耀

书记员刘禹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