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2民初637号
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龙城国际**楼****。
负责人:章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梅,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卯,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苏丽红,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黄振波,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被告苏丽红、黄振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夏子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