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被执行人: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大连长兴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204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4489829.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长兴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632655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如需再次续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花义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