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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4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大连长兴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被执行人: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大连长兴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204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4489829.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长兴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632655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如需再次续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花义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