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财保247号
申请人:刘肇华,女,1987年9月9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师春江,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师春江所有的银行存款7万,并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师春江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 申请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久彪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道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