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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04执保186号

深圳市山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振华宇德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深圳市山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振华宇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执保186号

申请人:深圳市山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工业大道重庆路新福工业园**第**第**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DLA58。

法定代表人:王英。

被

申请人:泸州市振华宇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鱼塘街道金井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4HNTK5Q。

法定代表人:蒋建文。 申请人深圳市山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市振华宇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深圳市山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振华宇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或存款。 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兴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税良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