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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1民初425号

刘苏文、李四海等与张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苏文;李四海;张国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31民初425号

原告:刘苏文,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民族,农民,住平山县。

原告:李四海,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民族,农民,住平山县。

被告:张国文,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民族,农民,住井陉县。李四海、刘苏文与张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李四海、刘苏文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四海、刘苏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二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杜静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耿志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