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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5民初1497号

王磊、宋亚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磊;宋亚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1497号

申请人:王磊,男,1982年11月18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宋亚飞,男,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王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亚飞名下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王磊在价值58000元的范围内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亚飞名下银行存款5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均为两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员  周进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