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92民初1008号
原告:谢鄢慧,女,汉族,1996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武汉中间映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院路以西龙安·港汇城******。
法定代表人:阮鹏。
原告谢鄢慧诉被告武汉中间映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3月1日,原告谢鄢慧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鄢慧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鄢慧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鄢慧负担(已准予免交)。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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