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执3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方小爱,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童永宏,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申请执行人方小爱与被执行人童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27民初7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小爱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童永宏返还申请执行人方小爱借款本金617958.04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每月6072.88元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童永宏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童永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童永宏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童永宏的存款、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淳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童永宏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童永宏名下的浙A×××××号牌小汽车,但未实际扣押;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童永宏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754.51元,已偿还申请人。至今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616203.53元,另尚应承担诉讼费5460元,执行费8695元。 鉴于被执行人童永宏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童永宏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 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吴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