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辖终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细文,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鹰。
原审
被告:李淑珍,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上诉人李细文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原审被告李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6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李细文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协议,根据协议,本案由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细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冀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