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299号
原告:魏加友,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赵津晶,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沭阳县谜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紫藤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凌风。
被告:沭阳万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住所地沭阳县渔种场东首>
法定代表人:李锦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加友诉被告赵津晶、沭阳县谜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沭阳万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加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在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