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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4民初418号

刘哲峰与刘学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哲峰;刘学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4民初418号

原告:刘哲峰,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刘学锐,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哲峰与被告刘学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刘哲峰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哲峰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哲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哲峰负担。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纪展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