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4民初418号
原告:刘哲峰,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刘学锐,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哲峰与被告刘学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刘哲峰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哲峰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哲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哲峰负担。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纪展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