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民初714号
原告:成都怡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南路**附**。
法定代表人:李碧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化金,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成都怡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化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2019年3月4日,成都怡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怡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怡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怡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 园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许春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