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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02执6548号

侯素兰、秦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素兰;秦成军;段春阳;秦某;徐雷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02执6548号申请执行人侯素兰,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秦成军,男,195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蒙阴县。被执行人段春阳,女,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秦某,男,2011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徐雷,男,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侯素兰与被执行人秦成军、段春阳、秦某、徐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3民终3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段春阳所有的鲁Q×××××车辆及徐雷所有的鲁Q×××××、鲁Q×××××车辆,本院已通知交警部门查控,但暂未实际扣押到,故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强

审判长  刘建法

审判长  肖 寒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