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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5民初569号

原告赵文财诉被告杨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文财;杨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5民初569号

原告:赵文财,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宇,系沈阳市辽中区蒲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光,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财诉被告杨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赵文财负担。

审判员  张士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郭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