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72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黄永佳,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被执行人:祝德金,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申请执行人黄永佳与被执行人祝德金涉及船舶抵押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72民初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次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执行标的金额为255800元。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为其欠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255800元、利息(以本金2558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15年7月23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373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员 谢媛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朱世鑫 书 记员 韦启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