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224民初739号
原告:曲晓欧,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住泰来县。
被告:张同伟,女,1975年7月7日出生,住泰来县。被告兼张同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长宇(张同伟丈夫),1976年1月6日出生,住泰来县。
原告曲晓欧与被告张同伟、万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曲晓欧、万长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曲晓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同伟、万长宇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55000,本息合计185000元;2、诉讼费由张同伟、万长宇承担。事实和理由:张同伟、万长宇(系夫妻)于2013年1月6日因买房用钱,在曲晓欧处借款100000元,约定2014年1月6日还款,给付利息15000元。到期后,张同伟、万长宇给付了至2016年1月6日3年的借款利息计45000元,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之后的借款利息至今未给付。2015年4月11日,张同伟、万长宇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向曲晓欧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1分5厘,于2016年4月11日还款,给付利息5400元。到期后,张同伟、万长宇给付了至2017年4月11日2年的借款利息计10800元,借款本金30000元及之后的借款利息至今未给付。2018年12月30日,张同伟、万长宇重新出具了借款本息185000元的借据。张同伟、万长宇承认曲晓欧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没有能力立即还款。
本院认为,张同伟、万长宇承认曲晓欧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曲晓欧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张同伟、万长宇未按照约定期限给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给付借款及按约定计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曲晓欧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判决如下:张同伟、万长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曲晓欧借款本息18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曲晓欧已预交),由张同伟、万长宇负担,与给付借款本息同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金丰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崔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