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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3执1654号

申请执行人李会伟与被执行人闾正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会伟;闾正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113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李会伟,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闾正龙,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李会伟与被执行人闾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28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被告闾正龙欠原告李会伟货款13900元,此款由被告闾正龙分六期给付原告李会伟:于2018年7月30日前给付3900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给付2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2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2月13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极少,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5元,并发放给申请人。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前往南京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前往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并于2018年9月27日委托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心。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建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113民初2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陈 猛执行员 杜宏亮执行员 胡晓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