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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81民初2117号

福清市富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清市富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民初2117号

原告:福清市富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清市玉屏街道东门路**迎新大厦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65090469R。

法定代表人:袁明春,总经理。

被告:林云,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福清市富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福清市富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清市富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清市富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金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何蓓雯 微信公众号“”